惠阳法院商品房贷款断供的实际案例

惠阳房产律师:惠阳法院民事审判庭作出的(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73号、(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71号、(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是系列断供案一几起案件。主要的判项相同:
一、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一购房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XX元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从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利息XX元,罚息XX元,复利XXX元;2、从2014年2月11日至清偿上述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对被告一罗X霞提供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白云坑白云一路枫叶雅堤小区C栋XXX号房[惠阳区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书号:惠阳区房登字(2009)06XXX号]的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三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惠阳房产律师邱文峰提示:惠阳法院未支付银行的律师费,而大亚湾法院类似案件则会支持。
 
主要的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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