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青苗、果树及地上附着物的清场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全区重点、民生等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和《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惠阳府办〔201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清场,是指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未完成供地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和政府盘整收回(收购)的储备土地,因市政设施不完善、用地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具备供地条件以及供地后因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开发建设等原因,当地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村民进行复耕,在政府使用土地或供地时须对地上的青苗、果树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及清理。国有建设用地清场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含街道办,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区盘整、国土、执法、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
第三条 列入清场补偿范围的土地,时间界定以2007年7月1日前征收的,但未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以下土地列入清场补偿:
(一)统征地;
(二)储备土地;
(三)供地前需政府清场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政府安排但未清场交付使用的征地留用地。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各镇成立土地清场工作组,主要负责组织土地调查、拟订清场方案、按程序实施补偿及清场工作。
(二)区国土部门主要负责把握清场标准、审核清场方案等工作。
(三)区盘整、国土、执法、业主等部门(单位)配合及指导各镇(街道)实施清场工作。
(四)业主单位负责清场后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土地清场补偿程序
(一)发布土地清场公告
区国土分局或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各镇用地清场申请,就清场位置、范围、补偿标准、清场时限等内容拟定《土地清场公告》,经区政府批准后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并在拟清场范围内用地所在地的村委会办公地点张贴公告。
(二)调查摸底
1、现场勘查。区国土部门提供清场范围内用地的现状地形图和卫片执法卫星影像图,由各镇牵头,会同执法、盘整、国土、住建、村委会、业主单位等部门(单位)对拟清场范围内用地的青苗、果树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勘查,并录像(拍照)记录,拟清场土地的村小组及地上物权益人必须配合现场勘查工作。土地清场工作组认定青苗、果树及地上附着物(除地上建(构)筑物)属于土地清场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存在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涉及地上建(构)筑物的界定,由区执法部门以区国土部门提供的现状地形图和2007年卫片执法卫星影像图为参考依据,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清场范围内建(构)筑物进行调查和界定,出具意见作为清场补偿依据。如界定为2007年前存在的地上建(构)筑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界定为2007年后新增的地上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2、测量定界。由各镇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清场土地进行测量定界,明确土地的清场界线。
3、青苗、果树及地上附着物的调查登记。由各镇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清场范围内的青苗、果树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摸底和初步登记,并形成补偿预算,经各镇代表、国土所代表、镇执法队代表、业主单位代表共同签名(加盖单位公章)认定。
(三)拟定土地清场方案。各镇根据清场土地的青苗、果树及地上附着物的调查结果和初步登记情况,拟定补偿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四)实施补偿及清场工作。土地清场方案批准后,区财政局将清场补偿款拨付到各镇财政所,各镇根据补偿方案制定土地清场补偿登记表,经地上附着物权益人签名确认,村委会(村小组)代表、国土所代表、镇纪检监察代表共同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审定,再在所属村民小组范围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如地上附着物权益人未在政府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土地清场补偿登记的,其清场补偿以各镇调查核实结果为准。公示期满无异议,各镇填写土地清场补偿付款总表,按规定程序将清场补偿款全额支付权益单位(个人)。
(五)土地交付使用。各镇支付清场补偿款后,应及时完成土地清场及清表工作,并将已清场土地交付给用地单位使用或移交业主单位管理。
第六条 清场补偿标准
本办法列入清场的土地,主要针对因政府原因土地未及时开发建设,当地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村民进行复耕返种,不属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其中:短期农作物按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规定标准给予补偿;果树等长期作物,在复耕时政府不鼓励种植,但为避免造成村民过大损失,该部分作物补偿参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规定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原则上果树最高补偿价格不超过30000元/亩。具体如下:
(一)短期农作物清场补偿标准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元/亩) | 补偿依据 | |
| 五 类 | 六 类 | ||
| 水田 | 1450 | 1425 |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规定标准 |
| 旱地 | 1250 | 1225 | |
| 菜地 | 2450 | 2425 | |
| 鱼塘 | 2900 | 2850 | |
(二)果树清场补偿标准
| 补偿项目 | 规 格 | 补偿标准(元/亩) | 每亩不少于棵数 |
| 龙眼 荔枝 |
0.9米以下 | 2000 | 40 |
| 1-2米 | 6500 | ||
| 2.1-3米 | 11500 | ||
| 3.1-4米 | 16500 | ||
| 4.1-5米 | 18500 | 30 | |
| 5.1-6米 | 19850 | ||
| 6.1-7米 | 23650 | ||
| 7.1-8米 | 27350 | ||
| 8.1米以上 | 30000 | ||
| 枇杷、李、桃、番石榴、杨梅、木瓜 | 0.9米以下 | 1500 | |
| 1-2米 | 4250 | 110 | |
| 2.1-3米 | 5760 | 75 | |
| 3.1-4米 | 7200 | 40 | |
| 4.1米以上 | 9000 | 40 | |
| 沙梨、杨桃、蜜菠萝、板栗 | 0.9米以下 | 1500 | |
| 1-2米 | 3100 | 110 | |
| 2.1-3米 | 4750 | 75 | |
| 3.1-4米 | 6400 | 40 | |
| 4.1米以上 | 8000 | 40 | |
| 柑、桔橙、黄皮 | 0.9米以下 | 1500 | |
| 1-2米 | 4400 | 70 | |
| 2.1-3米 | 6550 | 55 | |
| 3.1-4米 | 8400 | 55 | |
| 4.1米以上 | 11000 | 55 | |
| 芒果、榄、柚、柿子 | 0.9米以下 | 1500 | 45 |
| 1-2米 | 3500 | ||
| 2.1-3米 | 6200 | ||
| 3.1-4米 | 8900 | ||
| 4.1米以上 | 11600 | ||
| 蕉类(香蕉、芭蕉、米蕉) | 未挂果 | 3000 | 120 |
| 已挂果 | 5000 | 120 | |
| 桉树等其他树木 | 9000 | 150 |
以上果树在登记过程中如未达到规定每亩棵数或零星果树,按照登记实际棵数补偿,计算方法:每亩补偿标准÷每亩不少于棵数×登记实际棵数。
(三)临时建筑物(果场管养房、厂棚等)补偿标准:参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苗圃补偿。苗圃搬迁分为地面种植类和盆栽两类,地面种植类苗圃按搬迁损失评估给予补偿;盆栽类苗圃按评估搬迁费给予补偿。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发布清场公告之日起抢种的经济作物、农作物和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
(二)2007年卫片执法卫星影像图为参考,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界定为2007年后新增的地上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供地前已作清场补偿,供地后并确认已交付土地的,因用地单位管理问题导致被他人占用抢建抢种的地上物,政府不予补偿,全部由用地单位自行承担。
(四)政府拟盘整收回的土地,土地清场及补偿费由原用地单位(土地权益人)承担,属于通过协议盘整收回的土地,完成清场后交付土地给区储备中心入库;属于通过行政手段收回的土地,原用地单位(土地权益人)不履行清场责任的,清场费用由实施盘整单位按不超过30000元/亩的补偿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在支付给原用地单位(土地权益人)的盘整补偿资金中扣除。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补偿情形的。
第八条 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提取及分配,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惠阳府办〔2010〕69号)关于征地工作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资金来源
列入本办法土地清场补偿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清场补偿费用由区财政列支。不属我区财政资金承担的独立选址项目的土地清场补偿费用在项目征拆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参与清场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区监察部门按规定对清场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清场的。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有关清场补偿标准,扩大或缩小清场补偿范围的。
(三)青苗、果树和地上附着物等清场补偿未依法进行公示的。
(四)有克扣、截留、侵占、挪用清场补偿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