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司法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地产登记活动中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通知》精神,经研究,从2015年6月1日起,申请人持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登记相关业务的,我局将进行预收件,并向相关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书,取得相关核实结果后再正式受理相关业务,核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如有不便,敬请谅解!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
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司法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地产登记活动中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通知》精神,经研究,从2015年6月1日起,申请人持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登记相关业务的,我局将进行预收件,并向相关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书,取得相关核实结果后再正式受理相关业务,核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如有不便,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