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样板)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项目信息公示 (一)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项目信息公示栏 1.开发项目第一次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开发企业预约我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预售项目的形象高度时,必须提前在销售中心按规定制作“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样板详见附件),公示栏尺寸不小于260cm ×180cm,标题尺寸不得小于100cm ×25cm,公示栏下方有“温馨提示:为保障自身利益,请确保房款进入所购楼栋预售许可证上公示的监管账号!”(红色),尺寸不得小于70cm ×10cm,给购房人醒目提示,并公示如下信息: ①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小区总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如垃圾中转站、公用厕所、幼儿园等与业主生活关系密切的配套设施则需重点标注出来)。 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证。 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证。 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⑦国土证复印证。 ⑧商品房预售法律法规宣传条幅。 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房源信息。 ⑩签订合同流程图。
- 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售楼处提供一台可上网电脑,供购房人查阅相关房屋动态信息,并按规定在公示栏增加如下信息公示:
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②商品买卖合同、认购书、补充协议等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范本。企业在销售有在建工程抵押房屋时,须在认购书、草签合同、商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注明抵押情况及解押网签时间。 ③一次性对外公示全部房源信息,及时更新楼盘销控表。 ④“一房一价”及其他收费标准等价格信息。 ⑤商品房预售说明书。预售说明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重要信息提示和风险告知等内容。 ⑥商品房面积预测成果报告。 ⑦物业管理事项。 ⑧每月5日前公布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含图片、文字)。 其他未在公示栏公示的资料,须在公示栏旁以其他面板形式公示。开发企业必须主动引导购房人在认购前认真阅读上述公示资料,风险告知等,并在认购书上确认;开发企业对购房者的任何承诺,应给购房者书面材料予以确认。
在销售中心按规定制作“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标题尺寸不得小于100cm×25cm,并公示如下信息:
- 房地产开发资质书复印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小区总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如垃圾中转站、公用厕所、幼儿园等与业主生活关系密切的配套设施则需重点标注出来)。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 国土证复印件。
- 商品房屋权属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 商品买卖合同、认购书、补充协议等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范本。企业在销售有抵押房屋时,须在认购书、草签合同、商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注明抵押情况及解押网签时间。
- 一次性对外公示全部房源信息,及时更新楼盘销控表。
- “一房一价”及其他收费标准等价格信息。
- 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实测)报告书。
-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证明文件。
- 物业管理方案。
二、规范商品房认购及合同签订程序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一律不得以团购、认购、预订、收取诚意金、发放会员卡、贵宾卡等各种方式违规收取预订房款,变相进行售房等行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认购商品房、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遵循《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一)预购人与预售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前,经双方协商同意,预售人可以向预购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商品房预购定金;预售人收取定金前,应当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预购销合同草案。 (二)收取商品房预购定金时,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所收定金的具体数额和退还与不退还的具体办法。 (三)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后,预售人向预购人收取的商品房预购定金应当转作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三、加强预售资金的监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商品房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比例留存后,超出部分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该预售项目在预售系统上网签买卖合同业务。 四、规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房源销售 开发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将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房源信息在售楼处公示,企业在销售有在建工程抵押房屋时,须在认购书、草签合同、商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注明抵押情况及解押网签时间。 五、加强商品房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市场监督管理,我局各市场巡查组在业务股室指导下负责对其辖区内的商品房销售项目实施市场监督检查。
- 巡查组依据房地产市场监管规定的商品房销售项目应公示内容进行检查,并对相关信息拍照,建立档案。
- 根据项目预售情况、建设进度等工作需要,房管股不定时对项目建设进度工作进行查看,开发企业、总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等应予配合。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可作为预售资金审批的重要参考。
六、规范预售项目形象高度现场察看工作 开发企业向房管股申请查看拟预售项目形象高度时,必须首先确认七层以上(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其次,企业凭拟预售楼栋图片、商品房预售项目信息公示栏图片等资料,提前向房管股申请,才予预约查看现场。 七、加强销售项目宣传内容检查 售楼处展示的项目沙盘、区域模型(楼盘地理位置图)、户型单位模型,让客户直观了解建筑物外观、环境、地段、规划、公共设施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商品房预售项目模型应按经批准的总规划平面图制作。对垃圾处理场所、公共厕所、停车场、会所、物业用房等对业主生活影响较大的功能用房要规定划予以标示;对项目周边环境的标示应与实际现状相符合,不可为促销渲染或刻意美化周边环境。
- 样板房应按规划在本单位房屋范围内制作,不可将本单位以外任何面积纳入样板房之中,误导消费者。
- 售楼宣传册、宣传单、媒体广告宣传资料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进行制作,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夸大宣传。
八、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监管 实行房地产销售代理、经纪公司备案制度。凡需委托房地产销售代理、经纪公司进行销售的项目,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规问题,由分管业务股室直接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并跟踪落实企业限期整改,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改正的,视情况采取处理措施;发现企业存在违法问题,由分管业务股室立案调查,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能的,按规定依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对案件进行处理。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 2016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