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物业合同纠纷律师:缴纳物业费为业主应有之义

惠阳物业合同纠纷律师认为,《广东惠阳棕*岛渡假村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合同,原告依据该合同负责管理涉案小区。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应依时向原告缴纳管理费等费用。原告请求被告缴纳2017年9月起至2018年7月管理费11972.**元、水费3061.8元、电费8369.38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民初3**5号

原告: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负责人:蔡*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富,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诉被告张*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笑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管理费3.5元/平方米/月金额11972.**元;代垫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电费8369.38元及水费3061.8元;2、被告张*笑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司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于2014年1月1日起至直至棕*岛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公司签订新合同为止,在此期间负责惠阳棕*岛*度假村之物业管理工作,现有惠州市惠阳区******业主张*笑先生长期拖欠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我司多次发出催收函,未果,遂成讼。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和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总公司

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

广盛华*(大亚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广东惠阳棕*岛渡假村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广盛华*(大亚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委任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涉案小区的管理公司,委托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直至棕*岛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新合同时为止。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路1号*****业主为张*笑,该房建筑面积为326.76平方米,管理费3.5元/平方米/月,每月管理费为1143.66元。被告张*笑从2017年9月起至2018年7月,欠原告管理费11972.**元、水费3061.8元、电费8369.38元。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庭审时,原告当庭放弃对案涉律师费的请求。

本院认为,《广东惠阳棕*岛渡假村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合同,原告依据该合同负责管理涉案小区。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应依时向原告缴纳管理费等费用。原告请求被告缴纳2017年9月起至2018年7月管理费11972.**元、水费3061.8元、电费8369.38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张*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答辩权利,应以缺席论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

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缴纳2017年9月起至2018年7月管理费11972.**元、水费3061.8元、电费8369.38元。

本案诉讼费3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杏连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人民陪审员  李雯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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