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民政府拟将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控制在2.4以内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建设用地

基准容积率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解决我区早期出让的部分建设用地在完善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和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确认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为解决我区早期出让的部分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包括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在办理国土用地手续过程中未约定容积率的问题,本着规范、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适用建设用地范围

(一)已完成建设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用地。

(二)已竣工验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用地。

(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实施意见》(惠阳府〔201448号)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在建、未建)的建设用地。

(四)《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实施意见》(惠阳府〔201448号)实施前,已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公开挂牌转让(挂牌公告已附规划条件),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土转让合同的建设用地。

(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含未出具规划条件、已出具规划条件),上述第(四)种情况除外。

三、实施标准

(一)符合建设用地范围第(一)、(二)、(三)种情况,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批准的容积率确认为原出让土地的容积率。

(二)符合建设用地范围第(四)、(五)种情况,按照建设用地所在辖区确定基准容积率:

1.建设用地位于惠阳中心城区(含淡水、秋长街道,沙田镇,惠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2.4

2.建设用地位于新圩、镇隆、永湖、良井、平潭镇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2.0

四、符合建设用地范围第(四)种情况,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容积率超出基准容积率部分的需按规定补交地价款,以公开挂牌转让期日作为核算其需补交地价款的评估时间基准日。

五、符合建设用地范围第(五)种情况,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容积率超出基准容积率部分的需按规定补交地价款。

六、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商业、住宅比例的商住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综合用地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其住宅和商业所占的土地面积比例按照住宅占90%、商业占10%进行界定。

七、本意见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实施意见》(惠阳府〔2014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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