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房产变更为一人通过法院办理更名手续

      案情介绍:原、被告属恋爱关系。2012年11月15日,原、被告共同与第三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被告共同购买第三人开发的位于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443号二月天花园第3栋一单元906号,总价款为322000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即签订合同日付清购房首期款97000元,余款225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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