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完成后诉请支付未支付装修款项的惠阳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事实】2018年4月21日,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签署《委托装修合同》及附件一《装修户型平面图》、附件二《装修内容和设计标准》、附件三《质量保证书》。《委托装修合同》约定:鉴于甲乙双方于2018年4月21日签订了编号为惠阳(2018)**377《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附录,约定甲方购买乙方开发的“深*花园”一期15幢1单元7层02号商品房;根据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交付该房屋给甲方的标准为毛坯,现甲方委托乙方装修该房屋。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但甲方按约定支付了前4期装修款后,对应于2019年4月21日前支付的最后一期装修款24234元一直未支付,为此,乙方多次向甲方催收,并于2019年5月10日、8月5日向甲方发缴款通知、法律函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庭审时原告称房屋已依约装修好,并依约通知收楼,但被告未来收楼。

【惠阳法院】本案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委托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依约装修好房屋,但被告仅支付了前4期装修款,未按约定支付最后一期装修款24234元,违反《委托装修合同》约定,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装修款并按照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计算违约金,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303民初4**7号

原告:惠阳*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徐**,公司员工。

被告:杨*莉,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惠阳*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拖欠装修款2423425元(以逾期应付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为标准,从拖欠装修款之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4日,实际计至被告支付完装修款之日止);以上合计24855.25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1日,原被告签署《委托装修合同》及附件、附录,原告作为受托方,对深*花园一期15幢1单元7层02号房商品房进行装修改造。根据合同约定,该商品房装修费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被告应当在2019年4月21前分5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装修款138480元。其中,于2018年4月21日前支付首期装修款41544元;于2018年7月21日前支付第二期装修款24234元;于2018年10月21日前支付第三期装修款24234元;于2019年1月21日前支付第四期装修款24234元;于2019年4月21日前支付第五期装修款24234。《委托装修合同》签署后,原告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然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装修款,原告的行为己构成违约。截止起诉之日,第五期装修款己到支付期限,但原告进行多次催缴后,被告至今仍欠交装修款24234元、违约金1621.25元(截止至2019年9月4日),以上共计24855.25元。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望判如诉请。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信息、被告身份证;2、《委托装修合同》;3、已到期装修款催缴通知书、邮单、法律函;逾期付款违约金明细。

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2018年4月21日,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签署《委托装修合同》及附件一《装修户型平面图》、附件二《装修内容和设计标准》、附件三《质量保证书》。《委托装修合同》约定:鉴于甲乙双方于2018年4月21日签订了编号为惠阳(2018)**377《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附录,约定甲方购买乙方开发的“深*花园”一期15幢1单元7层02号商品房;根据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交付该房屋给甲方的标准为毛坯,现甲方委托乙方装修该房屋。甲、乙双方经自愿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照履行;第一条装修内容和设计标准…;第二条装修的费用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装修费为人民币138480元,甲方按分期付款方式在2019年4月21前分5期支付至乙方账户,其中,于2018年4月21日前支付首期装修款41544元;于2018年7月21日前支付第二期装修款24234元;于2018年10月21日前支付第三期装修款24234元;于2019年1月21日前支付第四期装修款24234元;于2019年4月21日前支付第五期装修款24234元,装修费包含增值税的价款,装修费适用增值税税率11﹪;第六条违约责任,…若乙方不解除本合同的,则自甲方逾期支付装修费之日起,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但甲方按约定支付了前4期装修款后,对应于2019年4月21日前支付的最后一期装修款24234元一直未支付,为此,乙方多次向甲方催收,并于2019年5月10日、8月5日向甲方发缴款通知、法律函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庭审时原告称房屋已依约装修好,并依约通知收楼,但被告未来收楼。

本院认为,本案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委托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依约装修好房屋,但被告仅支付了前4期装修款,未按约定支付最后一期装修款24234元,违反《委托装修合同》约定,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装修款并按照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计算违约金,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以缺席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支付人民币24234元及利息(以24234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从2019年4月22日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惠阳*涛实业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醒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纯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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