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购房纠纷律师:涉案房屋被查封的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2018年3月15日,原告张**作为乙方(买方)、被告张**作为甲方(卖方)与作为丙方(经纪方)的第三人德**公司签订了《深圳德**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编号为NO.DT**000148),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00000元。2018年3月1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2*0000元。2018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5*0000元。至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付清了购房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与原告一起到大亚湾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至本案审理终结前,涉案房屋已被惠阳区人民法院及惠城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查封文号分别为(2018)粤1303财保*0号、(2018)粤1302财保5*9号。故原告主张继续履行《深圳德**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实属履行不能。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民初2**9号

原告:张**,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汉族,1987年2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第三人:深圳德**房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代理人:彭**,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诉被告张**、第三人深圳得**房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日华、邓赛花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8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深圳德**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位于惠州××*樟树××城××里××花园××房出售与原告,合同总价为130万元,定金*0万元,其中尚有75万元抵押贷款被告尚未支付完毕。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7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分别向被告转入定金*0万元及购房款25万元。据此,截止至2018年3月17日,被告共计收到原告购房款75万元,该款项也正是用于被告解除房屋抵押贷款之用。2018年5月16日,原告前往惠州市大亚湾区房管局档案室查档得知,涉案房屋已解除贷款抵押。随即,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购房款项55万元汇入了被告账户内。至此,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了所有房款的支付手续。随后,原告与涉案房屋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确定由原告作为新业主入住涉案房屋,并承担此后的物业管理费用。至今,原告已经缴纳了5月至7月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用。

此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肯协助原告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直至今日,涉案房屋依然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合同法第5条、第8条、第60条、第107条、第110条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客观上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且原告也不存任何违约行为,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楼款的支付义务,现因被告个人原因拒绝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完成自身义务!综上,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我方诉请,切实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决被告将其名下位于惠州××*樟树××城××里××花园××房过户至原告名下;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深圳德**房地产买卖合同》、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房地产权证书及房管查档证明(一)及(二)、收据及银行流水、《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安全消防责任书》、《承诺书》、缴费凭证等主要证据,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张**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副本。

第三人德**公司辩称:没有意见。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副本。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5日,原告张**作为乙方(买方)、被告张**作为甲方(卖方)与作为丙方(经纪方)的第三人德**公司签订了《深圳德**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编号为NO.DT**000148),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物业及其产权情况,物业位于惠州××区*樟树××里××花园××房,建筑面积为98.71平方米,产权证编号为40*0671,《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大亚湾(2014)00043。二、交易价格及税费承担,甲乙双方确认按现状成套交易,转让总价格为130000元。定金共计*00000元由乙方在合同期签署之日直接支付至甲方,定金方可抵作购房款。手续办理至2018年3月17日,乙方应于2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0元至丙方(在收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再转付至甲方)。手续办理至过户当日并结算所有费用后,乙方应于2各工作日内支付5*0000元至丙方,作为甲方结算该物业交付前发生的所有欠税、欠款或欠费等保证金,费用确认结清后由丙方在乙方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再转付至甲方(乙方在接收物业3日内未通知丙方的,视为费用已经结清,丙方可直接转付甲方)。三方约定乙方支付款项或丙方转付款项至甲方其中一人或其配偶的或者甲方指定人名下,视为甲方全部产权人收到该款项。甲方办理其名下《房地产权证》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办理该物业转让产生的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如该物业未交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甲方承担,甲方办理公证委托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办理公证委托费用由乙方承担。三、提前清偿被告银行贷款事宜:甲方确认尚有7*0000元的贷款(含本金及截止至合同签署日的利息,误差可在千元以内)未偿还,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利用乙方已付楼款还贷来解决提前还贷问题。四、物业交付及费用结算,甲方应于过户当日向乙方交付物业,乙方应按时接受物业,双方签署物业交接文件或交接物业钥匙且乙方结算下述费用标志交付完成:物业交付前甲方应结清该物业发生的所有欠税、欠款或欠费(如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使用费用及管理费等),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取购房尾款5*0000元中的款项支付,乙方未支付尾款或不足以支付的,甲方仍应承担支付责任。五、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一方逾期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履行迟延的,每日应按成交价的0.0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已收房款赔偿乙方支付的政府性税费及居间费用(如有),并应按成交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隐瞒物业存在产权纠纷、房屋被查封或执行及其他导致无法交易的情形等产权瑕疵且在规定时限内未消除瑕疵;2、不按时支付税费(如需),不办理委托公证(如需),不配合办理提前还款(如需),不配合原告办理贷款(如需)或过户手续,不按时交付物业,或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逾期时间达到15日的。甲方产权共有人以未在合同中签名为由不同意出售物业,甲方应退回已收房款,赔偿乙方支付的政府性费用及居间服务费(如有),并应按成交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损失。甲方代理人未取得合法授权致使合同无效的,按照本条前述计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王洁在上述合同上签名。合同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00000元。2018年3月1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2*0000元。2018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5*0000元。至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付清了购房款。2018年5月17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一同前往涉案物业即大亚湾区*德*城巴*光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处,办理了房屋钥匙移交、物业更名、水电气的交接手续,原告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自2018年5月开始交缴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此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位于惠州大亚湾区*樟树*一路61号德*城巴*光花园*房屋已被惠阳区人民法院及惠城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查封文号分别为(2018)粤1303财保*0号、(2018)粤1302财保5*9号。

以上事实,有原告、第三人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深圳德**房地产买卖合同》、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房地产权证书及房管查档证明(一)及(二)、收据及银行流水、《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安全消防责任书》、《承诺书》、缴费凭证、大亚湾房屋权属档案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张**签订的《深圳德**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请求确认《深圳德**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法有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130000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与原告一起到大亚湾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至本案审理终结前,涉案房屋已由其他法院查封,实属履行不能,故原告主张继续履行《深圳德**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张**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并承担不利后果,且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张**、被告张**与第三人深圳德**房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的关于惠州大亚湾*樟树*一路61号德*城巴*光花园*房的《深圳德**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编号:NO.DT**000148)有效。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黎

审判员  罗亚鸼

审判员  曾日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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