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房地产业协会经惠阳区民政局批准成立。协会是惠阳区房地产业者和房地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区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协会工作内容涵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经营等领域。
协会的宗旨:当好政府参谋、助手,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架起桥梁和纽带,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合法诉求,维护企业合法利益,规范行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 ,增强行业自律,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惠阳房协现有会员单位58家,其中副会长单位22家,理事单位6家,会员单位29家,会长单位1家,协会下设:秘书处、财务处。
惠阳房协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开展行业规划、行业调研和行业信息统计、收集与发布,引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交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整体素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劳动竞赛,评比,表彰先进,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参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提供行业培训、咨询服务,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组织行业会展招商、产品推荐,协助会员开拓市场;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政府委托,开展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进行行业价格自律、协调,提供公信证明;协调行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涉及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惠州市惠阳区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惠州市惠阳区房地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惠阳区房地产开发及相关企业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全体会员积极实施自律管理;发挥政府、社会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行业交流,扩大行业影响;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加速惠阳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惠州市惠阳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惠州市惠阳区房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参加本协会的单位,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昊康广场花园A栋三层3A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协助政府对房地产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行业形象和地位。
(三)传达贯彻政府有关房地产业政策、法规,组织会员对房地产业的理论、方针、政策、规划、发展方向以及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向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组织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组织行业从业人员开展国内外学习、考察、交流活动;发展与境内外房地产业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五)组织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境内外开展展销活动,促进我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六)受理社会各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诉,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七)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单位与其它单位、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配合主管部门制定行规行约和开展行检行评,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九)搜集、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提供国内外房地产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办好行业刊物,开展咨询服务。
(十)组织有关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岗位培训和各项专业学习,并协助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房地产行业人员的执业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行业声誉和协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方式和标准按会员大会表决结果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提议,由会员大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修改章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和会员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四)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推荐会长、副会长、理事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为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5人,理事17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财务收支情况在理事会会议上接受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指导部门备案,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